6月15日至21日,是我国第18个全国节能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依法节能,全民行动”,以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为主线,以绿色奥运、节能灯推广、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为重点。
6月16日,我省将在太原南宫广场举行隆重的启动仪式,动员全社会认真学习新《节能法》,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型消费模式。
在节能宣传周启动之际,记者采访了省经委副主任王克建。
节能立法“十年磨一剑”
记者:请你谈一谈我国节能立法的情况。
王克建:节能立法“十年磨一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施行;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施行。
记者:与旧《节能法》相比,新《节能法》有哪些突出的变化?
王克建:旧《节能法》施行十年来,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节能法》完善了旧《节能法》的不足,有许多突出的变化。
“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为节能减排提供法律保障。新《节能法》完善了节能的基本制度,职责更加明确。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节能规章、政策和措施,对其中一些被实践证明有效的,新 《节能法》将其吸收进来,规定为节能管理的制度。
新《节能法》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加强了薄弱环节。新《节能法》在完善有关工业节能规定的同时,新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新《节能法》强调科学监管,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同时,新《节能法》强化政策激励,促进节能工作。新《节能法》规定运用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和引导节能,体现了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让推广和采用节能技术的企业都能得到经济回报。
新《节能法》强化了法律责任
记者:新《节能法》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王克建:新《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节能管理和监督中的职责,也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节能法》中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新《节能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由8条增加为19条,并15次提到罚款处罚,最高罚款金额为50万元。
贯彻落实新《节能法》,重点要把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好
记者:贯彻落实新《节能法》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王克建:贯彻落实新《节能法》,重点是要把新《节能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是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分解落实节能指标,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完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二是要按照新《节能法》和《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用能评估。三是要依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四是要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五是要推行节能标准,完善标准体系。六是要加强节能教育,开展节能培训,开发节能技术和新型能源。
做好节约能源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约能源新格局,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网络采编:申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