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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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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两个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 精神,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以农民工问题的实际有效解决体现党的十七大精神 的全面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科学发展观和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 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 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 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鼓励各县(市、区) 从实际出发,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 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25万人, 每年培训转移农民 工2万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实现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 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输入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输出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 教育和监护体系。农民工计划生育、疾病预防、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达到输入地水平。农民 工居住条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养老保险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三)实施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 法权益。既要充分 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用人单位、社区和 中介组织作用,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 面提高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引导,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 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坚持农 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
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积极稳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 层次问题。
当前,重点要做好在我市就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本市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培训服务工作 ,消除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体制性障碍,继续清理和防止工资拖欠,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纠正和查处违法用工行为,强化职业技能培 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农民工计划 生育管理服务措施,逐步形成管理制度明晰、维权保障有力、转移就业有序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建 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劳 社 劳资〔2004〕235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晋城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07〕45号),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 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 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所使用农 民工月工资总额三倍以上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实行经营者工资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挂钩 制度,农民工工资尚未支付的单位,经营者不得领取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不得兑现经 营者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