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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08〕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
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资源进行整合,对矿山企业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按照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及加工能力强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企业;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矿山和扩大规模的矿山,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三)坚持有偿出让、优化配置的原则。对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有偿使用。拟保留的矿山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原则上可对周边关闭矿资源或可利用的边角资源进行整合。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要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目标任务
全市已开发的非煤矿产资源主要有硫铁矿、铁矿、铝土矿、石灰石矿、砖瓦粘土矿。其中,硫铁矿已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全部淘汰关闭;石灰石矿已全部实施了有偿出让和有偿并轨;76座铁矿和309座砖瓦粘土矿分别有31座和184座实行了有偿出让。
针对上述实际,结合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目标任务如下:
(一)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办法,优化矿山企业结构,重点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批小采大等问题。
(二)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各县(市、区)压减数量不得低于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25%。其中砖瓦粘土矿采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
(三)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实行有偿使用。
(四)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整合后矿山企业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整合和有偿使用范围
《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后到期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拍卖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全部纳入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基数。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一律实行有偿出让。
《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前到期未延续登记的矿山以及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纳入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基数,也不再实行有偿使用。
五、整合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