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晋城在线 记者徐晓慧报道)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规范和创新新合作医疗的模式,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更好的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市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初全市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四个方面十六条补充意见。
第一,简化转诊手续。在本市范围内,取消住院转诊审批手续,参合农民可根据病情需要,自由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到各县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外出打工或长期在外居住者,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可以电话告知并将病案首页传真到县合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扩大补偿范围,实行医疗资源共享。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由于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CT 彩超等检查),而所在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条件,经该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可以按80%纳入到减免补偿范围。实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互相认可制度,参合农民在本市范围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费用补偿时,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参合农民属于独生子女户或者是采取绝育措施的双子女户,进行住院费用补偿时,在原有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特殊困难的参合农民在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予以先期垫支,垫支标准不低于初步估算住院补偿费用的50%。
第三,完善补偿流程。实行直接补偿,参合农民在本县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时,凭《合作医疗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下半年在市级定点医院机构逐步推行)。转到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60天内持有效票据、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转诊证明及《合作医疗证》,到所属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外出打工或长期在外居住者在异地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于出院后9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所属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票据因民政和商业保险使用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的公章,可以作为补充依据。
第四, 落实监督制度。落实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收费价格,特别是参合患者住院补偿程序、补偿金额等进行按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费用清单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必须由参合农民在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方可结算。落实查证制度,参合农民在乡镇领取补偿的,必须留存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委托证明,同时留下电话便于查证。落实群众举报制度,市县两级卫生局和新农合管理中心,都要确定举报电话,并公布于县、乡、村及各级医疗机构,以便及时受理群众投诉,解答有关问题,更好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网络采编:杨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