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裕峰]
(2008年4月8日市文明委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力手段。为规范评选和管理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工作,提高评选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是晋城市文明委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活动,成绩突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
第四条 申报晋城市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必须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的称号,同时必须是国家AAA级以上(含AAA级)旅游区(点)。
第五条 在晋城市文明委统一部署下,由晋城市文明办负责组织晋城市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坚强有力,创建活动积极。景区的党政领导班子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有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创建的规划和具体措施,积极发动和组织景区员工开展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员工精神面貌良好,争先创优气氛浓厚。
2、基础设施齐备,资源保护完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规,无破坏景区自然环境的现象。编制有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新建、改建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景区内交通、通讯、供电、游乐等设施齐备完好,无安全隐患。景区内有同景区规模一致的宾馆、饭店、商业服务、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能够满足游客各方面的的需求。认真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政策,重要文物都按要求得到妥善保护。
3、卫生保持经常,环境整洁优美。景区设有专职环卫队伍,对景区主要部位的环境卫生能定时清扫。对公共厕所等重点部位,有专人管理,保证公厕干净卫生。卫生管理人员能对游客进行有效的监督教育,杜绝乱扔乱抛现象,丢弃垃圾能及时得到清理。景区内饭店、旅店、商店等公众场所要环境整洁,无蚊蝇、无鼠害,从业人员着装整齐,接触食品要按要求使用器具,防止疾病传播。要建立健全医疗急诊急救机构。加强景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古树名木能妥善保护,空闲地带广植花草树木,灯箱、广告设置科学合理。景区建筑工地围墙作业,无乱抛洒现象。景区建筑物、电杆、牌匾等处杜绝乱写乱画现象。
4、管理严格规范,治安秩序优良。景区治安保卫组织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重要文物管理措施严密,危险地段、区域装有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近年内未发生文物失盗损毁、游客伤亡和重大火灾事故。进入景区的道路通畅,有明显规范的道路标志、标线,景区内停车场地宽敞。景区各类摊点定位有序,无乱摆乱卖现象。
5、服务热情周到,讲解文明科学。景区内各商业网点经营商品货真价实,无坑蒙游客现象。各类从业人员都能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不强拉硬拽游客购物或照像。景区导游员训练有素,对游客热情礼貌,落落大方。导游讲解文明科学,不掺杂封建和黄色下流内容。景区宣传品和导游解说词要着力宣传我市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壮美的自然风光,注重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统一,做好对游客的正确引导和教育。景区内各项服务操作规范,并实行“公示制”、“承诺制”。
6、游客满意,形象良好。景区具有良好的对外形象,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近年来在专业管理部门游客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保持在90%以上。景区游客数量逐年上升,经济效益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七条 晋城市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 具备申报晋城市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提出申请,由当地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择优推荐。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晋城市文明和谐风景旅游区:
1、申报前12个月,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