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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由市环保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1、协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三)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职能交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参与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本市环境规章及实施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与环保相关的经济、技术措施;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对全市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及其它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污染集中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组织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 三同时 " 管理制度;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环境管理;根据建设 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或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充设计的环保报告,并负责对环保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研计划;组织引导社会科研力量开展环境科研和项目开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统一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组织编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城市空气质量周报;监督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监督管理全市排污费工作;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管理;协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科室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内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科室工作;承办局综合性会议、会务、文电、人事、劳资、档案、财务、车辆管理以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办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承担协助各县(市、区)党委对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负责环保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和后勤的行政管理,并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退休老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科
负责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立项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管理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功能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及管理。对电磁幅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污染控制科
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统计年报工作;有毒、有害废物经营、运输许可;负责拟定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工作。
(四)法制宣教科
负责拟定本市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理、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检查;负责信访、公众举报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类学校培训班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及内部先进的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