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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 编制等职能划入市发改委。
(二)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市国资委。
(三)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流通贸易、市场运行、对外经济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四)除上述划出的职能外,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其它职能全部转移到市经委。
(五)将市安监局管理煤炭工业的职能划入市经委。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经济运行中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全市产业政策的相关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行业及重点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工业领域产业布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定发展全市工业经济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全市工业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编制全市工业企业改造和技术进步中长期技术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下达限额以内技改项目计划,审核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做好项目论证、设备招标、资金落实等工作;统筹管理市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资金。
(五)研究拟定企业技术进步政策,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设备研制;编制产品年度创新项目计划。
(六)参与编制能源基地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管理全市煤矿、焦炭的产运销;推进煤炭加工转化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煤、电、油、水、气等能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承担电力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能,负责“三电”工作。
(七)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协调解决铁路交通运输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编制全市年度综合利用项目计划,负责综合利用项目审查上报和减免税工作;负责节能监管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九)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统筹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管理升级;参与并监督市属工业企业改革,负责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十)负责全市电力、焦化、机电、冶金、轻工、建材、化工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协调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定煤炭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承担市政府煤炭关井压产领导组及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企业执行煤炭工业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十四)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营销策略和产运销衔接的政策建议,参与组织全市煤炭企业年度煤炭定货,协助协调与铁路、港口及主要用户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企业联合竞争。
(十五)贯彻执行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关闭破产、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六)依法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参与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对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和年检抽查工作,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的总量控制,组织实施关井压产工作,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下组煤延深、变更生产系统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上报,负责全市煤矿矿长及特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十八)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汇总、分析和发布煤炭经济技术信息。
(十九)负责全行业新技术推广工作,指导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负责全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全行业的技术交流。
(二十)负责全市煤炭事故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煤炭灾害预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
(二十一)负责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