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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 、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 、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 、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矿山安全检测检验职能,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站承担。
3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4 、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安全检测检验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 、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 、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 、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政策,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再对企业伤残职工护理费进行审批。
(五)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
招工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和指导职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拟定相适应、相配套的改革方案。
(三)拟定我市城乡就业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好城乡劳动力资源。规划、组织、管理、监督劳务市场、职业市场,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工作;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法与措施,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管理、监控市外、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发布企业技能岗位信息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职业技能能手表彰奖励办法与职业技能竞赛规则,以及相关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制定本市技工、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及发展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建设、教材开发、教学研究,负责技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的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派遣。
(八)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拟定本市各行各类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的社会保险、劳务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工伤鉴定和核发证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并对职工的福利政策、福利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定和办理补员接替工作手续。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补充保险的办法以及修正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及对其实施管理的有关条文。制定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并对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组织参与区域性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