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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 、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经贸委承担。
2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 、原由市建委承担的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职能划入市水利局承担。
2 、原由市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
(三)转变的职能
1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环境保护部门。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前,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 、组织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 、取水许可证由市水利局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栽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等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审查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境内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河岸滩涂和盐碱地的治理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保治理和补偿费的征收制度,并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全市水产渔业和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型水利枢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内设 6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政务信息、督促检查、文秘、机要、宣传、信访及重大会议组织,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后勤行政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
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水计划;承办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和引进外资项目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市内小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含水电站)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