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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 、对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4 、根据省审计厅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调整的职能
1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2 、根据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适当增加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三)转变的职能
将市审计局派驻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审计局内设科室,其人事、财务等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 、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 、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6 、本市重点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 、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 、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10 、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乡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1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五)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级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活动。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内设 14 个职能科(室)(含 6 个专门审计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财务、保卫等项事务;编制全市的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全市的审计统计工作;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市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全市审计事业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
(二)人事科
负责办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办理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 ; 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法制科
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管理审计收缴违纪及罚款过渡专户;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四)财政审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