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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
1 、承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以及有关管理、监督和贷款本息的追缴、清偿、担保等职能。
2 、各类经营性经济组织中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资产重组、产权流动、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和监督职能。
3 、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制度和权益监管。
4 、政府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概算、招标的确定和基建财务计划、基建财务竣工决算的审查核准与批复。
5 、地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市场的监管职能。
6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职能。
7 、负责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 、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 、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 、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县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5 、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加强对控购工作的宏观政策管理和指导,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有关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四)取消审批的事项
取消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型车辆)、大轿车、摩托车、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照相机、无线寻呼机和移动电话等商品的控购审批。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对县、国家对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有资本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和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根据全市预算安排,确定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工业、农业等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内债务和政府外债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及国际粮农开发组织贷款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全市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负责全市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