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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成卖地收入拿来建廉租房 房保明年扩至10万家


发布时间:2007-10-30 11:34:53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姬丽娜]


特困户参观已经建好的部分同德围廉租房。(资料图片)时报记者 陆明杰 摄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严防开发商“囤地”,保证广东的低收入居民能安居,政府将出台措施严管土地供应,严控商品房信贷,将住宅套型限制、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以确保经适房、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两年未动工收回使用权

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在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再分块供应,防止开发商“囤地”。要将地块容积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住宅套型限制、开工和竣工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规范用地行为。

严格土地供应后的监管。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后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有“动静”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严格执行各项商业性房地产的信贷调控政策,银行将严格控制商品房信贷,开发商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开发商,不得发放贷款;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市民只有购买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住房,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住房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商,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公积金增值收益建廉租房

为保障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广东省提出,各地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至少10%,“专款专用”于廉租房保障支出。此外,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也必须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假如以上两项资金还不足以建设廉租房,各地财政应该通过本级预算、上级补助,保证廉租房建设。

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旧住宅区的整治,也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地要考虑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需要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所有补缴价款,全部纳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而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后、重新出售的收入,也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用地

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用地。

凡是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审查报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间。要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两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广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基本任务:

一是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今年全省各市、县要将1.4万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解决好。

二是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是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住房保障明年扩至10万家

今年解决1.4万城镇特困户家庭住房难问题,新建廉租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

 昨日,广东省政府在珠海市召开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副省长林木声在会上强调,确保今年内解决1.4万城镇特困户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明年全省住房保障范围要扩大到全省10万多城市低收入家庭。

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省累计发放住房补贴85.2多亿元;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93.6多亿元,支持了27.6多万户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2000年~2006年,全省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从19.66m2上升到27.75m2,88%的城镇家庭拥有自有住房。全省所有城市都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得到加强,基本解决了2003年底登记在册的18922户城镇特困户住房困难问题。

林木声强调,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首先要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基本任务。其次,要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认真核实保障对象。第三,对廉租住房要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第四,要加大资金、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第五,严格规范管理制度。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严格实行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强化工作督促检查。(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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