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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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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办发【2004】第62号第7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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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及城市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④市政府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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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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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审批——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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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可研批复5个工作日,初设批复10个工作日(项目委托评估或组织评审、修改阶段所属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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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①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须经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项目的初审意见);
②相应工程咨询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
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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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时间和办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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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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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按项目性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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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
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为主、专业科室配合管理,一般建设项目由业务科室为主、有关科室配合管理。管理的内容除负责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监察外,要重点对项目的勘查、设计、招标、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直接参与指导和监督,加大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业务科室还要负责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给予出具竣工验收文件。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满一年后再组织一次后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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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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