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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楼居民为“美化生活”,筑架建棚,“大肆”绿化,给邻居家的生活造成了“麻烦”。在法院的一纸判决中,楼老伯家天井内搭建的构筑物被限期拆除,同时判令其房屋南侧外墙向南延伸三米范围内的植物进行修剪,植物高度不得超出家中天花板中心线的高度,且今后按该方式定期修剪。
闵女士居住于在203室,楼老伯居住于103室,双方系上、下邻居关系。楼老伯在自家的天井内用三角铁架、铁丝网、软玻璃、砖块、水泥、玻璃等材料搭建了构筑物,高度超出了天井围墙的上沿。为了美化生活,楼老伯还在该天井内种植了桂花树、枇杷树、石榴树等植物。一楼“丰富多彩”的生活让住在二楼的闵女士生活在难以忍耐的环境之中。她认为,楼老伯在天井内大量种植各种树木花草,卫生环境脏、乱、差,并搭建了许多棚,使自家长期无法在物业安装的晒衣架上晾晒衣服,而且植物上的许多虫子会爬到自己家中,造成了终日不能开窗。闵女士认为,楼老伯的举动已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故希望楼老伯能够排除妨碍。然而,虽经物业和居委会多次协调,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为此,闵女士诉至法院,提出了要求楼老伯拆除天井里的全部搭建物,清除超高的树木花草的诉请。
楼老伯却认为自己做事奉行一个原则,即不影响闵女士家的采光、通风。楼老伯说,法律上没有规定庭院内不准种植绿化。
法院认为,楼老伯在天井内搭建的构筑物,给相邻居住的闵女士带来安全隐患,应予拆除。楼老伯种植花草欲美化自家庭院环境,但应当适度、合理,不应给相邻方生活造成不便。其在天井内种植的部分植物已长到二楼位置,对二楼居民晾晒衣服造成影响,其理应采取措施消除该影响。故楼老伯应对植物定期修剪、清理,不得超出一定高度,并保持庭院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