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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古井集团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郭新民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37.4万元、2万美元、20万元港币,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财物,均予以追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0年至2007年间,郭新民任亳州古井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包装分厂第一副厂长、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7.4万元、2万美元、20万元港币,还收受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贵重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新民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继后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新民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能在有关机关调查时,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安翠香)
古井集团腐败案再开庭 原副总裁李运杰今受审

庭审现场。
2月28日上午,原古井集团副总裁、古井房地产集团董事长李运杰涉嫌受贿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继审理朱仁旺、郭新民、甘绍玉、刘俊德受贿案之后,该院一审审理的第五位古井集团“高管”。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运杰2007年8月31日被检察机关决定拘留,2007年9月11日被宣布逮捕。被告人李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27万元及港币30万元、美金0.2万元。2000年至2007年,被告人李运杰在古井房地产集团安装工程业务给浙江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其人民币42万元,索取人民币40万元。1998年至2006年收受江苏省某建筑公司人民币65万元、美元0.2万元,索取人民币10万元。1999年至2002年收受合肥某建筑公司亳州分公司人民币2万元,索取人民币40万元。2003年收受深圳市某工务建设公司人民币3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收受安徽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人民币8万元。2003年至2006年收受合肥市某装饰公司人民币10万元。2002年至2006年收受亳州市某建设监理公司人民币8万元。2000年至2001年收受河南省周口某建设公司人民币2万元。
截至发稿时,案件还在审理中。 (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