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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可获三倍报酬
法制网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李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如何协调?条例规定: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条例采纳了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的“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的意见,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明年起清明、端午、中秋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中国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从明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办法》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贯彻了“丰富内涵、优化结构、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有利发展、促进和谐”的总体思路,遵循了节假日调整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时间分布上要相对分散和与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四大原则。
这位负责人指出,法定节假日调整和休假制度的完善,是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中国的法定节假日调整和带薪休假制度安排,必须充分尊重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充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中国现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休假时间总量,统筹考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和各民族、各地区的不同特点,建立起既遵循一般规律、又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节假日安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