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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即将实施 首次明确妇女维权执法主体


发布时间:2008-3-10 14:51:16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杨裕峰]

本报讯(记者 郭晶)3月7日,记者从省妇联了解到,《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目前已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执法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领域,对此,新修订的办法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增加了新规定。如“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男方到女方居住地落户或者妇女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无住房,要求建房并符合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给宅基地”。

省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办法》科学总结了全省各地妇女维权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修订的《办法》呈现出8大亮点,即: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列入总则;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对妇女的政治权利进一步作出规定;防止就业、招生中的性别歧视;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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