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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入宪”: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发布时间:2008-4-2 15:57:42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杨裕峰]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汤维建委员做客正义网提出——— “诉权入宪”: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此一举措被称为“人权入宪”。“人权入宪”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宪政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引起了国人关注,举世瞩目。然而与此同时,在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却没有对公民诉权的明确规定,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未能在诉权的统帅下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或整体。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向大会提交《关于“诉权入宪”,强化对公民诉权保障》的正式提案,引起了各界强烈反响。日前,汤维建委员做客正义网,就这一提案的相关内容与网友进行了广泛交流。

“诉权”不入宪,问题多多

汤维建委员介绍,诉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让国家给予司法保护的程序性权利,包括起诉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同时也包括诉讼过程当中一些程序上的权利。诉权,是诸多程序性权利的一个总称,它还是一个动态性概念,其内涵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丰富,是人权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

“应该说,公民的诉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保证还是比较充分的。”汤维建指出,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保障性规定。

但这些并未让汤维建感到完全的轻松:“诉权”的概念还处在宪法以外。这位民事诉讼法专家表示,“诉权”在宪法中的空缺状态,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程序性基本权利,应当“入宪”。

汤维建委员指出,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目前尚存在着一定的“起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诉讼难题,这些难题的形成,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便是诉权保障不力。

“人权入宪后,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实体性宪法权利,而欠缺对程序性宪法权利的系统规定。诉权是公民实体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所诉诸的救济权,如果缺乏这种救济权,则实体性权利就失去了保障。”汤维建还打了个比方:从权利层次上说,程序性诉权和实体性权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并行不悖,缺一不可。

“诉权入宪”的四个积极意义

“诉权一旦入宪,将会带来许多积极变化,对法治建设产生重大促进作用。”汤维建委员讲述了“诉权入宪”将会带来的改变。

首先,“诉权入宪”有助于改变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源头在诉权,只有公民拥有了确有保障的充分的诉权,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充分而可靠的诉权,程序正义便无从谈起,一个良好的法治秩序也难以形成。而诉权要充分可靠,只有提高诉权的立法位阶,将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下来。

其次,“诉权入宪”有助于我国的程序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都开宗明义规定它们是以宪法为根据的,但实际上该规定是笼统的,而缺乏具体的可以依据的最高宪法条款。诉讼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诉权条款的具体化,因而将诉权入宪,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失衡现象。

三是“诉权入宪”是确立我国公益诉讼的需要。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这使得大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无法纳入司法轨道,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无法直接规定公益诉讼,其规定必须以根本大法的宪法作为依据,因此在宪法中规定诉权,便可以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纳入到诉权规范的体系之中。

第四,“诉权入宪”有助于强化对公民诉权的系统保障。诉权入宪,其他具体的诉权保障立法和保障措施才能跟上,从而以宪法为依据,展开对诉权的理念保障、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构建好诉权保障的系统工程。同时,“诉权入宪”将极大地提升诉权的宪法地位,指引“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改变过分的审判权中心主义,合理设定和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新型关系,凸显出人民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审判权在公正与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提案内容集中三个方面

在此次向大会提交的提案中,汤维建委员共列出了六条规定。

“第一条就是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汤维建委员介绍,这一条款可插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后,表述为: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公民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相关条文还有两条,比如建议宪法明确规定,公民进行诉讼时,有获得陪审员审判、获得律师代理和律师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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