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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条条小河有水,何愁大河不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旨与意义,大概正在于此
只有给企业减负才能让职工增收
晏扬
国务院最近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同时废止。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宣布我国税收上的双轨制时代终结,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确定为25%。实施条例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了七种可享税收优惠的情况,并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可税前扣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将更多企业纳入到了税收优惠范围。
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意图在于减税,而减税的重点对象是中小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显然,这是着眼于我国当前经济运行总体态势,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而作出的明智选择。实际上,近些年来,国家财政收入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远高于同期GDP增幅,其中税收就占到财政收入的95%;而同期国民工资占GDP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远低于一些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水平。这表明,在分配改革开放成果这块“大蛋糕”时,之前国家分得相对多了些,企业和个人分得少了些。
企业分的“蛋糕”过少、税费负担过重,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且连累了职工的收入增长。近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企业给职工涨工资,要保持职工工资增长与GDP增长同步。这种要求的正当性无可置疑,但应当看到,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税费负担本已过重,发展步履本已艰难,再要他们给职工涨工资、增福利,有些企业即使“心有余”也往往备感“力不足”。
把这个问题扩展开来说,为什么一些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超时加班、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等侵权现象?其中固然有老板黑心等因素,但正如一些民营企业主在劳动合同法发布时所抱怨的那样,如果条条按照法律的要求去严格执行,那么很多中小企业就几乎生存不下去———这种抱怨有些情绪化,却并非没有一点道理。一组为人们所经常引用的数据是: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人们引用这组数据常常用来质疑个体工商管理费,事实上,税收过重何尝不是导致个体户减少的原因之一。况且,在种种潜规则之下,一些企业还要交纳或多或少的“灰色费用”才能生存立足。
在国家、企业、职工这条利益分配链中,国家少收一点,给企业多留一点,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而且给企业不断提高职工待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企业发展壮大将最终有利于国家税收增长,职工收入提高将可有效拉动内需。这才是一种良性循环,国家、企业、民众都将从中获益。所谓“分配正义应当从初次分配开始”,如果初次分配是不合理的,那么国家通过财政手段进行二次分配,其“矫正”的难度就会加大。
只有给企业减负才能让职工增收,只有国家通过减免税费等手段“让利”于企业,企业才能通过提高工资等手段“让利”于职工。藏富于企业是实现“藏富于民”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只要条条小河有水,何愁大河不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旨与意义,大概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