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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二十二载 国人观念变几何


发布时间:2007-12-4 13:10:17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杨裕峰]

普法二十二载 国人观念变几何

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 各行各业人士用亲身经历诠释普法带来的变化

编者按

今天是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全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后的第二个法制宣传日。

每年的这一天,普法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这也让一个原本普通的冬日,因为与法结缘而变得庄严而神圣。

据不完全统计,第一个五年普法至今的22年间,我国先后有近八亿公民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公民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法律从印在纸上的条文变成了人们做事的准则;从“管”老百姓的工具到约束行政机关的“紧箍”;从鲜为百姓知晓到成为人们日常谈论的话题;从只知皮毛到深奥的法理辨析……法影响着人们的观念、行为,影响着政府依法行政,影响着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

普法22年的效果讲起来似乎离我们挺远,其实,这些变化就在我们身边。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实录了一些社区干部、农民工、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教师等不同职业者的切身感受,将普法22年来发生的变化真实还原,呈现给大家。

也许,他们讲述的只是些表层的变化,但这些变化的背后,无一不体现了普法给人们的观念意识所带来的深刻变化。

我所经历的打官司“三阶段”

法制网记者 黄洁

被访者档案:

马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海淀法院法官专业委员会主任。当了14年法官,审理了大量新类型案件,切身感受到了多年普法带来的变化。

要说普法这么多年的发展,我觉得应该分成3个阶段。

最开始时,老百姓根本不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认为打官司是一种很复杂的事情,如果选择诉讼解决问题,自己面子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那个阶段法院案子很少,当事人还不愿意进法院的大门。

随着法制宣传的逐渐展开,老百姓开始选择用法律给自己讨说法了。可那个时候,他们可能根本不知道打官司是什么样儿,什么诉讼程序啊,诉讼证据啊,他们都不了解,他们能做的就是用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那会儿我到法院时间也不长,觉得跟当事人沟通特难,经常接到当事人打来的电话,一开口就说“警官”如何如何,要不就是“律师”如何如何。他们对法官这个职业根本没有认知。

那时候,老百姓打官司的想法也很有意思。我印象非常深的有一起案件,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告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她有儿子也有女儿,可老人就起诉了她的两个儿子。我们就跟老人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你怎么就告儿子,不告女儿啊?”老人就给我们解释,说闺女都已经嫁出去了,只有儿子才应该养她。这个案子很形象地说明,那个时候,传统习惯、习俗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的位置比法律还要重要得多。

为了给当事人讲明白法律是怎么规定,法官想了很多的办法,除了举着书本念法条以外,还经常找当事人所属的街道、居委会和单位帮忙协调、教育、普法。虽说那会儿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比现在差得多,可普法却相对更容易,因为他们信任法官,也愿意接受法律知识。

再后来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阶段,情况又变了。这个阶段我觉得应该叫维权阶段。

之前,老百姓打官司无非就想找个地方把自己的事儿说明白,而现在的人打官司更注重的是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要维权。

这个阶段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而且这种变化非常明显。过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证据原件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不会要求看证据原件,现在,几乎所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都会要求再审查;原来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可很多当事人就是听不明白,好多案件中,当事人都是在案件快审完了才说还有这样、那样的证据,现在,凡是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当事人直接就提出不予质证。

让我感触最深的是一起案件的申请回避。一位当事人提交了申请回避申请,但是他提交的申请书在格式上有问题,我们找了他几次都没联系上。等联系上之后,他连续向我们提了3个问题:“你们应该3天之内给我一个答复,现在已经超过时间了”、“法律规定,你们的答复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我要求给我一份书面答复”、“你们最后这个决定是不是院长作出的”。我们一一做了解释,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但从他能够提出这些问题来看,大家的法律意识确实提高了,而且也“抠”得越来越细,连我们认为属于法院内部机制的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

到了这个阶段,对法官的要求也更高了。原来给老百姓讲的都是些法律原则,只要对法律法规做一些最粗浅的解释就够了。现在,简单的法律基本上已经不需要法官再反复讲,相反,当事人需要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更精确的阐释,甚至一些解释已经涉及到很专业的问题。比如抵押权如何行使,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应该怎么核算,加班费怎么计算等等,法官对这些内容需要进行更加大量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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