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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4日,湖北当阳市交警大队对媒体宣称,该市女市长范晓岚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认定已经下达,认定市长范晓岚负全责。(4月15日《新京报》)
3月17日,范晓岚驾驶一辆丰田越野车从宜昌行驶到当阳市一个小学校门口时,将一名十岁的小学生当场撞死。虽然事发后,范晓岚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父母道歉并跪求宽恕,后又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元,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但围绕这一事件,连日来社会上还是出现了一定的争议,比如当阳交警部门就被外界指责“行政不作为”。
在舆论的广泛关注下,4月12日宜昌市委宣布了对范晓岚的停职调查意见,当地交警部门也终于披露了调查结果。但对此事的反思显然还不能就此终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有关方面又该如何才能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围绕这些问题,本期评论版推出一组稿件进行了评析。
从市长撞人案看“斑马线”制度的虚设
发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
陈创东
人命关天,当然是大事一桩。但出现交通事故甚至丧命,确实又是一个多发的正常社会现实。事情终归是要了却的,问题只是:怎么样的一个“了却”,才是正当的。除去赔礼道歉、安慰家属等道德情感因素之外,若是普通的肇事者,至少要经过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审查;如果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那么在上述审查之外,他或者她还要面对额外的职业道德或者行为操守方面的追问。
由于刑事责任是强制义务,不采“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民不举官也要究”,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先要接受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审查。如果构成犯罪的标准,不论最后收监执行还是缓刑,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实际条件,肇事者显然没有资格也没有可能继续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肇事后逃逸或者“恶意倒车辗人”等情节的,还要加重处罚。从这些方面看,社会各界对于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后具体细节的追问,不是没有必要的。
不论交通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都将难免。当然,根据民事责任的私人性质,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基本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外人通常无从置喙。不过,“撞死人要赔”这条公理是否得到尊重,却是公共范畴之事,特别是当肇事者身为公务人员时,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直接关乎人们对“代民行权”的诚信和资格作出真实判断。因此,民众关心市长撞死学童后是否赔钱,是正当的社会监督。更何况,在个人没有明确站出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受害家庭收到的20多万元,名不正言不顺,到底来自公家账户还是私人腰包,公众更有理由知情。
即使安然渡过刑事和民事审查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还要面对职业法规和从政道德的究问。例如,驾车通过学校门口,依法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须减速慢行,当事人在事发之时是否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要求?交通事故事发后的具体细节和处理过程,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等被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条件?
此外,在从政道德方面,身为女性国家工作人员,母性的慈悯情怀本应是其感召民众的独特优势和重要基点,但在学校门口撞死10岁学童,且不论事故责任,单纯就结果的遗憾性而言,是否在道德感上负有更大的伤痛,而要如一些西方同行那样公开发表“因内心极度伤痛而无法履职”的辞职声明?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均写明肇事者的性别,这不是什么歧视,而代表着一种公共心理基础和道德期待。
发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只有顺利度过这四关,才能经得起外界和内心的质疑与拷问。人们期待“当阳女市长撞死学童案”的下一步进展,能够透出这些正当程序。
先走法律程序再想“大事化了”
要想改变时下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失德及罪过,仅仅依靠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约束还不够,必须从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着手下大气力
刘国航
尽管该市长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此恶性事故全责,但很多人仍心存疑虑:一是事故发生在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对面则有一个小商铺,而两者间是有一条便于路人通过的人行横道即俗称的“斑马线”的;二是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将正在穿心小学门口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