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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发布时间:2008-6-17 8:14:50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新华网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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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采编:申晓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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