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财经 | 企业 | 科技 | 文化 | 法制 | 娱乐 | 图片 | 旅游度假 | 人才招聘
体育 | 军事 | 生活 | 教育 | 汽车 | 健康 | 论坛 | 房产 | 婚恋交友 | 电子政务
首页>>专题报道>>3.15专题>>公告>>正文       热 点 推 荐
 
 

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公告


发布时间:2008-3-13 19:52:47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搜索

[责任编辑:杨裕峰]

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受法律和其他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及时受理、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

第七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大众传播媒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活动,有责任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文明服务,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

经营者不得通过约定等方式联合限定商品价格,或者多收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取费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从事医疗、美容、保健、娱乐、洗染、摄影等项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按规定标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从事汽车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收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停运或者中途让旅客换乘其他车辆。

第十七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购货凭证上标明的商品价格负责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不能上门服务或者提供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条 从事来料加工、以旧换新或者修配项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质量,合理收费,按期交货。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表示价销售商品;

(四)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五)伙同或者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六)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

(八)利用邮购等方式骗取预付款、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九)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十一)销售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

(十二)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消费者协会。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发送给好友】【添加到收藏夹】【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王志文领证“闪婚” 佟 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中国 “鸟巢”设计者获得英 人大主席团提名常委会
发表评伦

焦点新闻

·王茂设:开发煤层气 推进发展清
·市区南出入口绿化掀高潮
·下月起的哥出车要统一着装
·水泵坏了,苦了小区居民
·24名河南农民工深夜被扔路上

热点新闻
·追忆似水年华 红楼梦中人当年容
·2007年山西关闭矿井名单晋城关
·于幼军调任文化部副部长 惜别三
·是手术还是骗术?
·中共山西省委号召向申纪兰学习
本类频道最新新闻
·国家主席胡锦涛任命驻外大使孔
·美国暂不对伊开战 促朝申报核计
·纽约州长斯皮策辞职 9号客户T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2007
·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中国对外政策
特别推荐
·国务院安委会专项行动督查组我
·我市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
·联合治超展开全面攻坚做无缝隙
·市科技局局长王仁庆建设科技创
·我市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掀
商家推荐

 

 


    

用户名:
密 码:
立即注册 网上投稿
晋城市委宣传部晋城在线联合早报网太行在线阳城热线晋城人才市场
晋城商务网中国泽州太原新闻网晋城二手网晋城广电网皇城相府
晋城招商网山西新闻网晋城科普网晋城百强网晋城黄页太行农网

[更多] 

 
太行日报社概况 | 关于晋城新闻网 | 机构设置 | 报系报刊简介 | 广告服务 | 读者联系 | 招聘英才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