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物价局公布我省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流通环节差价率等,以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此次公布的价格干预措施,将一直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
发电用煤最高限价
根据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省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出矿价(车板价)都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省物价局明确,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6月28日前,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其它煤炭生产企业6月19日时的电煤销售价格,需上报至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限定流通环节差价
另外,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对流通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在出矿价(车板价)基础上(不含运杂费),综合经营差价率加价幅度不得超过6%。
根据规定,煤炭供需双方如果已签订电煤合同,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同步,整顿规范煤炭运销系统收费,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收费标准,不能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更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
擅自提价受重处
省物价局要求,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价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等行为一律重处。
查处的典型案件,将在媒体上曝光。(张伟)
[网络采编:杨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