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裕峰]
张家胜说,中华文明历史悠久,山西作为文物大省,近年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卓有成效,在中国形成了“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的格局。然而,相当一部分文物分布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文化素质差、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一批非常珍贵、不可再生的省保、国保文物,特别是一些非国有的不可移动的古建筑群,无人修缮、损毁严重,有的甚至已经到了消失的边缘,抢修保护迫在眉睫。
《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坏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张家胜认为,地方政府的财力也不充裕,这一规定实际上使“非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古建筑群”的保护主体缺位,不利于保护和抢救这些珍贵的、不可再生的文物资源。
因此,张家胜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他说,为了加强非国有不可移动的文物古建筑群的保护,在原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或原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文物古建筑群不再损毁和失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妥善安排原产权所有者的住房和生活等问题的基础上,可以将其产权变更为所在地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所有,并责令新的产权所有人保护修缮。
在这次会议上,王茂设代表还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征地纠纷多的情况,提出了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根据不同用途提高土地征收补偿金标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建议;李章宏代表针对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存在隐性市场的情况,提出了给予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以平等进入市场权利的建议;张家胜代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筛选一批具有示范性、区域性、可持续性的规模村级企业,进行政策上的倾斜和财政、金融信贷资金的支持,促使这些企业做大做强,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龙头和支撑。
截止会议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3月12日18时,我市4位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涉及到我市经济、社会、农业、资源、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议案、建议13件,与山西团代表联合提出涉及国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议案、建议10多件,一些议案、建议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是《关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建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马巧珍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过于笼统,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而没有规定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书后久拖不立、立后不办等现象。由于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拒不立案、拒不处理案件等情况的处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导致出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情况的监督盲区。马巧珍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其中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决定立案的时限,并向检察机关及时反馈。
二是《关于完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议》。马巧珍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2001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就造成了只要有非国有投资主体介入的公司,即使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有公司。随着国有控股公司不再以国有公司对待,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被排除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这既不符合打击职务犯罪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很可能导致出现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无人管或打击不力的问题。马巧珍认为,将国有控股公司排除出国有公司的范围,不符合十五大报告中有关“公有制”的概念,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国有控股公司管理运营的现状,同时有违国际惯例。她建议,尽快通过完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或立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或以国有公司论,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遏止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使国有资产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凸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