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裕峰]
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认真抓好中央确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的改革任务,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了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探索死刑复核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完善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制度。
━━规范和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修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制约;建立并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了人权保障;建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备案、审批制度;制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机制。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人民监督员共对21270件“三类案件”进行了监督,其中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的930件,检察机关采纳543件。
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方向,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2007年,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37.6%,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下降51.2%。其中检察官利用检察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277人下降到2007年的92人,下降66.8%。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人员比例从2003年初的39.2%上升为目前的70.3%,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缓解了基层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困难,促进了基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军事检察和铁路运输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成绩,在保障军队现代化建设和铁路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协助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办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推动建立健全中国与东盟总检察长会议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合作机制,促进了反贪污贿赂和打击恐怖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司法合作。为保证准确执行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宏观指导,制定司法解释27件。
五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整改。积极配合对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执法检查,落实人大的决议和要求。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74件建议和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2008年工作安排
2008年,检察机关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律监督,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作出应有贡献;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工作中,一要更加注重服务经济发展。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执法为民,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平正义。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四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认真研究和落实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注意在执法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信访方式,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