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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是如何定义的?
(1)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并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为合同制职工;
(2)根据国发[1993]54号文件“退伍义务兵随用工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未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此之前分配到企业的退伍义务兵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 为合同制职工;
(3)根据国家劳动部人培字[1988]1号文件规定,1988年以前招收的技校生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为合同制职工;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4]100号文规定,1994年12月31日之前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为合同制职工。
44. 企业改制要对原国有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挂靠、停薪留职、长期离岗、内退等人员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5.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考虑哪些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1)企业实行改制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一样,在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也要发生变化,或者离开企业,或者进入改制企业。其中,对离开企业或到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同样也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2)经济补偿金要更多的讲求公平,防止差距过大。特别是在改制企业多数采取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股权或债权,按照公平原则,经济补偿金差距不宜过大。因此,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46. 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本轮改革,对改制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对进入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要以现金方式支付,如果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47. 为什么不要求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入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与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留用的职工,改制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1)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所有权归职工,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使用方式,不得强迫职工入股。
(2)由于改制企业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职工可根据企业情况和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现金补偿,也可转成等价的改制企业债权或股权。
(3)允许企业用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在操作中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处理好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8. 改制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后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49. 企业改制时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等特殊人群如何管理?
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后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计提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原主体企业或改制企业继续管理,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如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应付工资等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我市的具体规定执行)后,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