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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发布时间:2007-7-25 15:08:46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山西日报

[责任编辑:杨裕峰]

7月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多渠道、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将全部用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四类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

2002年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办法,已使一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这次公益性岗位开发将集中在三方面: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由于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形成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将留出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上述办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扶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服务性岗位,将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要通过扩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看管维护、治安巡逻、计生协管、城市交通协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等后勤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称,对上述二、三款公益性岗位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四类人可以申请并在政府开发的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他们是: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确有困难的其他零就业家庭成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张临山 郝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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