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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始向社会就业人员和企业发放补贴


发布时间:2007-10-21 9:18:29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太行日报

[责任编辑:杨裕峰]

本报讯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开始向符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就业人员和企业发放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是: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并与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公共职介中心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缴费总额的1/3给予补贴。3、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没有技能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创业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城区、泽州县416元,高平市384元,阳城、陵川、沁水县352元。4、对于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和社保补贴。

对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时间自2006年元月起开始,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这是我市对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后,首次对符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就业人员和企业实施补贴。

(乐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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