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业热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发达、富裕文明、生态良好、和谐稳定的新兴现代化城市的步伐。现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因素,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全市财政收入的40%,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从业人员的70%,农民人均收入的80%,企业总数的99%都来自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与发达地区比,我市民营经济还有较大差距,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民间蕴藏的发展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各级领导一定要正确看待民营经济发展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确立关注民生就必须关注民营经济、壮大县域经济必须依靠民营经济、建设新兴现代化晋城必须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观念,坚定不移地推动全民创业,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强化全民创业意识,最大限度地释放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要求:以“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指导方针,以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全民参与为基本原则,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着力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形成群众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活泼的全民创业局面,实现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跨越。
二、放宽市场准入
(四)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对初创企业或民营企业的新上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可在我市工商部门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允许新设立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为注册资本的70%;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需提供验资报告;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创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政府采购向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和经营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投标。
(五)放宽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合、购买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科文卫和社会事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和金融服务业领域,确保民营经济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上机会均等。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原企业已经取得的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行政许可事项,改制存续企业可延续使用。
三、激活创业主体
(六)充分发动城乡群众创业。广泛动员城乡居民以自然人或合伙人身份创办企业,不拘形式、不拘规模、不拘类型,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支持发展小商贸、小加工、小制造、小修理、小服务、小农场、小书屋、工艺美术等,通过家庭作坊式的小规模生产加工带动千家万户自主创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和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条件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用房作为经营场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对在城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其家庭及配偶双方父母均可在该辖区落户,其子女入学与城区居民同等对待。
[网络采编: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