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补偿方案有变化
在本市范围内,取消住院转诊审批手续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更好地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市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初全市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四个方面十六条补充意见。
转诊手续进一步简化
在本市范围内,取消住院转诊审批手续,参合农民可根据病情需要,自由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外出打工或长期在外居住者,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可以电话告知并将病案首页传真到县级合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补偿范围有所扩大
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由于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CT、彩超等),而所在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条件,经该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可以按80%纳入到减免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在本市范围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费用补偿时,按照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参合农民属于独生子女户或者是采取绝育措施的双子女户,进行住院费用补偿时,在原有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
特殊困难的参合农民在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可予以先期垫支,垫支标准不低于初步估算住院补偿费用的50%。
补偿流程更加方便
参合农民在本县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时,凭《合作医疗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下半年在市级定点医院机构逐步推行)。转到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出院后60天内持有效票据、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病例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转诊证明及《合作医疗证》,到所属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补偿手续,经办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
监督制度更加完善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收费价格,特别是参合患者住院补偿程序、补偿金额等进行按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必须由参合农民在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方可结算。参合农民在乡镇领取补偿的,必须留存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委托证明,同时留下电话便于查证。(徐晓慧)
[网络采编:杨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