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银行”越办越兴旺
———从段海棠民营家庭林场看我市民营林业发展
望着眼前漫山遍野的新绿,看着自己亲手栽下的一株株小松树和刺槐树渐渐成了气候,段海棠的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高兴。15年风餐露宿,15年辛勤耕植,他用汗水在荒山秃岭的黄龙山和郎壁岭上建起了一座家庭“绿色银行”。据一位业内人士估算,段海棠15年前花1.6万元买下的11000多亩荒山、荒地中已有4700亩林地的120万株树木成材,总价值在数亿元,生态效益更是不可估量。
民营林业,艰难中上路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市首开全省民营林业改革试点的先河。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三定”(定山权、定林权、定树权),划定“两山”(责任山、自留山),发展“两户”(专业户、重点户),大力扶持家庭创办林场。到1986年底,全市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林场达1100余个,经营面积达20余万亩,并涌现出了泽州县张元福,沁水县李振海、李勤等一批先进典型,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林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管理、技术、投入跟不上,以及优惠政策难以兑现等原因,家庭林场一度滑坡萎缩。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市家庭林场仅剩115个,经营面积缩减到3万余亩。
为坚定地推进民营林业发展,1993年,我市以拍卖“四荒”使用权为标志,进一步放宽有关政策,土地使用权延长至50—100年,并允许继承和转让。经营者也由原来的“两户”扩大到所有农民群众,经营范围由原来的“两山”扩大到广阔的宜林荒山。新的政策规定,有效调动了社会各界发展民营林业的积极性。全市一批先富起来的农民和民营企业家顺应潮流,乘势而上,主动把投资的重点及时调整到开发“四荒”和兴办绿色企业上。特别是随着六大林业工程的实施,民营林业更似雨后春笋,蓬勃发展。经营形式也由过去的单一的个人承包经营发展为个人所有、股份合作制、承包制、租赁制和集体林改制、国有林托管等多种形式。原来在沁水县工商局工作的段海棠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辞去工作,投资1.6万元买下了11000多亩荒山、荒地,开始发展民营业林业。到2003年底,我市已有民营林业户4.95万户,经营面积39万亩,占到全市现有宜林荒山总面积的40%,其中500亩以上的林业大户205个,1000亩以上的95个。
这些新的民营林业大户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家庭林场相比,在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从经营主体看,过去家庭林场经营者大都是附近村里的农民,而现在的民营林业大户身份各异,经营实力强;从经营方向看,过去家庭林场多数是单一经营,或造林或育苗,现在的民营林业大户一开始就搞综合开发,边积累边发展;从经营方式看,过去家庭林场靠的是一家老小的苦干和亲朋好友的帮助,现在的民营林业大户则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规划设计、技术指导,雇佣专业队伍搞绿化开发,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
林业产权清晰,政策是主心骨
民营林业产权清晰、利益直接、责权利高度统一的机制,是吸引农民和社会各界人士投身林业生态建设的根本所在。段海棠说,他之所以敢于先后几次在3个乡镇、4个村买断“四荒”,投入上百万的巨资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主要是政府发给他的6本林权证,使他吃了定心丸。
近年来,我市民营林业蓬勃发展,并且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最主要的原因是民营林业大户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成果的直接受益权,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灵活机制。由此可见,在新的形势下,大力发展民营林业,有利于调动农民、工人、资本大户投身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实现人力、物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形成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巨大合力;有利于变革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产权主体,妥善解决林业生产所有制结构单一、生产力低下、造管脱节、投入严重不足等深层次矛盾;有利于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安排农村剩余劳力以及城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加大扶持力度,掀起植树造林热潮
段海棠说,这几年国家鼓励农民退耕还林,既给种苗补助又给粮食现金和生活补助,退一亩耕地种生态林,前8年每年可享受160元补助,后8年可享受90元补助,更增加了他发展林业的信心。最近,他又完成退耕还林300亩,植树500多亩,种草400亩,被省里命名为全省个人示范林牧场。
民营林业能否发展,政策是关键。近年来,国家拿出大量资金,启动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每年给我省林业的投资由过去的几千万元增加到15亿元左右。省级投资也由过去的每年6000万元左右增至10亿元以上。
[网络采编:杨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