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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农民合法权益之一,在环境保护制度与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的今天,我们不能再次把农民摒弃于这一权利之外,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民环境权。”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韩儒英建言。
他说,农民缺失环境权主要体现为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农村和乡镇工业“三废”排放,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必要的资金投入;农村地区环境立法缺位,环境管理和执法不严;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参与程度低等。
韩儒英建议说,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和个人多渠道融资机制,保证稳定有效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投入,提高农村污染防治能力;要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障农民的环境参与权;要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地方环境标准,加强环境保护的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利补偿机制,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救济。(赵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