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家住市区东谢匠社区的李大爷来到本报编辑部询问:“70岁以上的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火化费减半的政策还实行吗?”
李大爷说,前不久,他们社区里的一位老人去世后进行了火化,这让他想起了市政府原先下发过的一个文件,文件规定70岁以上老年人去世后火化费减半。今年78岁的李大爷很关心这个事,专门询问了市老龄委后得知,根据晋市政办(1998)32号文件《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对全市境内有常住户口的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的优惠项目中明确规定:去世后实行火葬者,火化费减半。
当李大爷到市火葬场和市殡仪馆询问此事时,竟被告知“没有该项优惠服务”。李大爷感觉有些不可思议,明明是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的,怎么会没有呢,虽然时间长了,但又没有废止,怎么能不执行呢?
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市火葬场的一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从来没收到该文件,对70岁以上去世的老年人实行火化费减半的政策更不知晓。
记者又就李大爷反映的问题向市老龄委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该优惠政策“一直在执行”。1998年,市老龄委就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内容征求过市民政局的意见,该局有关负责人也签字表示同意。
昨天下午,市老龄委的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们已和市殡仪馆进行了联系,70岁以上老年人去世后实行火葬者火化费减半的优惠政策不变。(记者 高峰)
[网络采编: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