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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足额征缴,根据国家和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管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2008年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减免、停驶等手续。
二、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从2007年12月21日开征。元月份缴费期限截止2008年元月20日,逾期从2008年元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2吨(含2吨)以下车辆(农用车除外)可选择全年包缴和半年包缴,全年按90%包缴,半年按95%包缴,取消季度包缴政策;2吨以上车辆和农用车实行全年按80%包缴、半年按85%包缴、季度按90%包缴的政策;
四、半挂车实行按征收吨位70%计征,采取全年包缴、分月付款、按月打票、不得停驶、不再享受其他优惠的政策;
五、车辆办理停征登记时,车主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的具体停放地点,缴费义务人应配合征稽部门对停征车辆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车辆报停要按月办理,连续报停的须逐月办理,未及时办理报停手续的,按逃漏费处理;
六、全省继续实行银行代征和异地互征,广大车户可以就近到征稽所站或工商银行相关网点缴费,银行和异地征稽所站在征收包缴车辆时,仅限于全年包缴一种形式。
七、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征收标准,加强队伍管理,依法征稽、强化服务、文明收费,对于缴费高峰期要延长缴费工作时间,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城分局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