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裕峰]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力度,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行驶。根据实际需要农村道路管理主体可在本行政区内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在乡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坚固的、永久性的限高、限宽设施。警示标志及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并满足消防、救护车等抢险车辆正常通行。
对乡村道路确需运煤车辆行驶的,由交通部门对其标准及设施进行技术论证,达不到通行要求的可由煤炭及矿产企业出资,交通部门设计、监理、对道路实施技术改造或修造运输专线,完成后由交通部门进行验收,达标后方可运行,切实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4、经委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企业的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协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公路沿线储煤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加强对焦炭装载、运输过程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
5、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认真仔细地对本辖区进行调查摸底,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6、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据。
7、政府法制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配套规章的审核工作,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
8、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9、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经委、工商等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公安、路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质监部门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的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12、军分区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3、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治理措施,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假记者、假新闻进行严格清理与打击。
(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1、交通、公路和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
2、开展路面执法要依靠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和临时卸载点,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