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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利用入口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4、对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5、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
6、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加大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力度,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型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1、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实施强制卸载,并对卸载货物实施没收,没收货物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的没收物品收据及没收物品通知书,没收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第2号令)收取道路赔(补)偿费要严格执行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00〕2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货物装载地到查获地距离的道路赔(补)偿费。
3、对未持有我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4、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5、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和运管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对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一律滞留车辆,通知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查清号牌真伪、车辆来源。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
7、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同时按照物价部门认定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标准收取费用,对非法拼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