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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流动稽查时必须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未经称重不得认定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根据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认定。
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后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处罚后方可放行。
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55吨及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内实施卸载。
对于没有超限运输检测点或临时卸载点而且超限超载严重的道路,市政府将积极上报,暂时可到交警执勤点或路政管理单位接受处罚。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1、监察、纠风及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特别是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单位和人员,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
2、经委部门要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焦炭运销票及超额配装焦炭的单位的责任。
3、煤炭部门要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超额发放和开具煤炭运销票及超额配装煤炭的单位的责任。
4、交通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超标准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物流货站等企业,必须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驻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追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同时严肃追究将超限超载车辆放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的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5、工商部门要会同经委等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责任倒查,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不仅要吊销非法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请示市人民政府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6、公安机关要加强车辆号牌的发放和管理,对悬挂号牌的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给非法改装车辆发放号牌的车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对在公路上任何一个检测点(含流动稽查)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组织倒查,逐段追究上游所有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负责人的责任。
四、治理要求
(一)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二)实施处罚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积极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和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采取公开对话、行风评议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
(六)财政部门要在治超经费预算审批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