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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有了硬杠杠

2022年01月13日 18:23:00 来源:太行日报

  本报讯 记者程才报道: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等各类居住小区。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活动开展、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所,是区别于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的专用公共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配建要求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为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府常务会已批准的城改项目除外)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百户的按百户标准进行配建。超过500户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建多处,每处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对分期开发的单地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通风、采光条件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可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在竣工验收要求方面,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通过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未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未达到建筑设计方案和上述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在移交及运营管理方面,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要于60日内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无偿使用,并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养老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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