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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怎么建?如何管?我市有了新规

2022年01月22日 19:52:00 来源:太行日报

  本报讯 记者崔晶、闫凯报道:1月21日上午,记者从《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八章四十五条,内容包含总则,规划和用地,申请和审批,设计和施工,经营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2020年以来,我省相继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简称四办法一标准)。为进一步推进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我市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的理念,严格按照“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则,对农村自建房屋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我市农村自建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自建房质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条例》对农村自建房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着重规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用房”,对于《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中规定的另一类“农村集体建设用房”,参照本《条例》执行。相比较“四办法一标准”,我市的自建房条例限定在宅基地上的村民自建用房,缩小了适用范围,提升了立法效果。在适用范围和建设标准上,不同于《山西省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中“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规定,将条例地域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宅基地”上,不仅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管理服务活动”,将农村村民“利用自建房开展营利性经营管理活动”也纳入其中,既盘活利用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又保障了村民可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从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到施工、监管等方面,明确了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指出,要采取政府监督检查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建房人自我监管的办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了更为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自建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条例》的出台,结束了过去农村自建房(无图纸、无资质,无安全配套措施)“三无”的施工现象,忽视承重、抗震、防洪等方面安全要求,凭感觉规划、凭经验建设的混乱局面。《条例》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提供“三免费”的惠民措施(免费编制通用设计图集供村民使用、免费为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免费为农村自建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理服务)。为把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条例》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自建房建设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管理规范,永久保存;针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除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外,还要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排除隐患;要重点对年久失修、损坏损伤、存在安全隐患和改变用途的四类老旧房屋进行安全排查,依法整治,以更好地保障农村群众住房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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