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需求
本报讯 记者牛坤报道:近日,城区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房源筹集、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等方面作出明确指引、规定。根据《细则》,城区将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建立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40平方米以上,户型为一室一厅或两室一厅。
租金比例方面。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以下。区住建局要根据保障对象年度复核结果转换保障对象类别,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轮候机制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机制,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轮候顺序。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其他急需保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