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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新规给房地产企业上“紧箍咒”

2021年04月07日 16:50:00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商品房预售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晋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强化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环节监管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对房地产企业启用信用评价机制

  《办法》提出,要在房地产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在信用评价和房地产市场检查中成绩优秀的房地产企业,在推荐表彰、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推荐列入专家库、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预售资金监管、金融税收、政策扶持等方面适当倾斜;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存在重大社会风险隐患的失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重点监管、信用约束、市场准入约束等联合惩戒措施。

  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在监管专用账户以外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进未进、擅自拨付或者不按要求拨付、帮助房地产企业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整改不力或多次违反的,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价”制度

  《办法》指出:销售(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价”制度,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及预售价格。在销(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把包括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商品房销售控制表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进行公示。

  《办法》在诚信经营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出现严重违反土地、规划相关规定施工建设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和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行为的除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外,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整改不力或多次违反的,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严厉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行为的要除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外,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整改不力或多次违反的,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明确规范地下车库销售行为

  《办法》规定,商品房销(预)售价格严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新建商品房中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对未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不动产权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有关费用,应在销(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办法》在地下车库(车位)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或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地下车库(车位),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出售。房地产企业不得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预售。擅自预售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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