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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疫情防控虚假信息!后果严重

2022年03月06日 17:40:00 来源:黄河新闻网、晋城市委网信办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个别网民非法编造虚假信息,并发布网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01

  2022年2月24日,“忻州隔离男子曾在太原嫖娼”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依法调查查明:2月24日,李某(男,44岁,晋中市人)自行编造“忻州隔离男子曾在太原嫖娼”的虚假信息并在微信群内发布。此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02

  2021年1月9日18时许,临猗网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一微信昵称为“L.”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媛的新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报告单”。

  经临猗网安核查反馈:2021 年 1 月 9 日 18 时许,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发布的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璇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单”。

  李某媛便将该图片下载至其手机,用软件将该图片内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某媛,将核酸检验结果、参考区间结果的阴性均更改为阳性,发到其微信朋友圈。

  李某媛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03

  2月17日,无锡市新吴区警方工作中发现,网上流传一段涉及无锡市疫情来源的不实信息。

  经查证,赵某娜(女,37岁)为博眼球,在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61号通告公布流调结果后,仍故意编造不实信息并散布至网上,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声誉,对无锡市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赵某娜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04

  1月12日,西安市周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经查,任某某(女,33岁,周至县楼观镇人)在其个人抖音账号评论区散布虚假信息称“九峰镇出现9例新冠阳性病例”。任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致使群众产生恐慌情绪,造成不良影响。

  1月14日,周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任某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请广大市民,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不传谣、不信谣,切勿随意传播,转发网上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在抗击疫情面前,我们没有一个局外人,让我们团结起来,坚定信心、众志成城,共同战胜疫情! 

  日前,晋城市委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通告》。

  一、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鼓励各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广大网民积极发布、转发、扩散正能量信息,广泛宣传官方渠道发布的权威信息和宣传疫情防治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网民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争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提高网络信息的甄别力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对网络传播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进行科学甄别,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得上传各网络平台,不得扩散、转发和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举报主动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各级干部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在网络社交圈群传播工作信息、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

  三、严格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规定,群主要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引导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对落实群组管理责任不力或管理职责缺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一经查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平台信息审核发布

  全市各类互联网账号运营负责人,要保证内容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发布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坚决杜绝虚假信息。对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和网民积极举报网络造谣、传谣信息。

  举报电话:2566208

  举报邮箱:30334172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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